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3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88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18日上午9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
壹仟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
查詢、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明細表、欠款彙
整資料表、信用卡用卡須知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