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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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1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本院96年度桃簡字第1193號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9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2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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