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26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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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126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0月22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尹 良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柒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28日向原告貸款新臺幣500,000元
,兩造並簽訂有「借據(定儲利率指數專用)」,詎被告自96年
1月10日起即未依約按月還款,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借據、放款客戶往來
明細表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楊文雄
法官尹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