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桃簡字第121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0月19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三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歷次新竹
商銀定儲利率指數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