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小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小字第145號
原   告 中港新航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文耀
訴訟代理人  何慶順
被   告  潘維欽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145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嘉義市東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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