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58號原告甲(姓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之父(姓名住所詳卷)
甲之母(姓名住所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87號、第105號、第106號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許凱傑
法官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