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51號原告 劉子嬋
韋芯瀠 韋冠崙 韋依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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