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10號原告 楊森評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複代理人 郭千華 律師被告全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光鎮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詹奕聰 律師 張淑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38號民事訴訟判決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與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3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爭點相似,為免重複認定加重當事人間攻防負擔及判決意見之兩歧,經洽得兩造同意(見本院卷第239-240頁),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