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小字第20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邱瑞利
被 告 陳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2日上午9時34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瑞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小字第207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邱瑞利
被 告 陳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2日上午9時34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