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126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翁高興
上訴人即
被 告 趙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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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陳永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高興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