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382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傳生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請求事項,並特定欲公示送達之文書內容為何(按非
訟事件法第30條,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惟台端之書狀僅記載原因事實,未記載請求事項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