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092號聲請人 蕭永 塗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晉宏 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寄送相對人戶籍地之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適用。經查,本件依卷附聲請人所提郵局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雖寄送相對人之戶籍地以招領逾期為由遭退回,惟依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記載相對人確實居住於該址,依前揭說明,難認相對人有住居所不明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