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豐焜 指定辯護人 王家鈺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豐焜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肆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豐焜前經本院認為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1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年4月2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4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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