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28號聲明承受人 陳華宗 上列聲明人對 潘秋雄 與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2年度重上第12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准由陳華宗承受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
理由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上訴人潘秋雄間分配表異議之訴,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1日判決,潘秋雄不服提起上訴。聲明人於104年3月20日具狀主張其為被上訴人新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核其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其為負責人及該部分變更為104年1月9日,在本院判決前,於法應無不合。爰由本院裁定准許之。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