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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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告榮電數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鄺雪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瑛旺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520,800元【計算式:美金735,000元×29.28(支付命令聲請日101年10月19日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29.28)=21,52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0,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