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告榮電數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鄺雪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瑛旺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520,800元【計算式:美金735,000元×29.28(支付命令聲請日101年10月19日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29.28)=21,52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4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0,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宗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