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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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7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佩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74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佩玟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在偽造之友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離職證明書上所偽造之「友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枚沒收之。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輸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在偽造之友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離職證明書上所偽造之「友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枚沒收之。
事實
一、蔡佩玟(原名 蔡佩琝 )為謀錄取中保寶貝城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4段138號7樓,下稱中保寶貝城公司)人事副理一職,竟基於行使變造、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0年8月間,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268之2號
2樓住處,偽造友訊公司之離職證明書,並持其於86年間,在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某處,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代價所購得變造之私立淡江大學(下稱淡江大學)企業管理系學士證書影本各1紙,於100年8月間某日前往中保寶貝城公司應徵人事副理一職,持上開偽造之證書虛偽表示其符合大學畢業、曾負責人事工作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資格而行使之,中保寶貝城公司誤信蔡佩玟學經歷符合需求,遂同意以每月薪資5萬元(未扣除勞健保等費用)錄取蔡佩玟,足以生損害於友訊公司、淡江大學學位資料及中保寶貝城公司人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蔡佩玟經錄用後,自100年9月7日起至101年3月31日止,受僱於位於臺北市○○區○○路4段138號7樓之中保寶貝城公司臺北分公司,負責辦理員工勞健保加退保、人員任用、登錄員工資料、計算員工每月薪資、製作員工薪資清冊及發放員工薪資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以電子方式處理員工薪資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詎蔡佩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故意輸入不實資料之概括犯意,自100年10月間起,將不實薪資資料輸入其業務上所掌之中保寶貝城公司員工薪資電腦處理資訊系統內,製成不實之具有會計憑證性質之「員工薪資清冊」電磁紀錄後,再將該等不實之「員工薪資清冊」電磁紀錄及EXCEL(試算表程式)檔案內不實之發薪數額登載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部門薪資表」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上,復以印表機將前揭不實之「員工薪資清冊」EXCEL檔電磁紀錄與不實「部門薪資表」EXCEL檔電磁紀錄列印為紙本後,交予中保寶貝城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簽核,利用中保寶貝城公司主管職責分配,不會實際核對及計算「員工薪資清冊」、「部門薪資表」之金額,致中保寶貝城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陷於錯誤,誤認該等「部門薪資表」所載之發薪總額,及「員工薪資清冊」所載之內容均為正確而簽核同意支付如數之薪資,中保寶貝城公司財會人員再依據該簽核後之「部門薪資表」製作會計憑證,另關係企業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保全公司)之出納人員亦依據該「部門薪資表」開立中保寶貝城公司當月之全部薪資取款條,經中保寶貝城公司財會人員核對當月薪資匯款金額後,再由蔡佩玟持該薪資取款條、不實「員工薪資清冊」電磁紀錄及不實之「員工薪資匯款帳戶清冊」向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八德分行辦理當月薪資轉帳作業而行使之,致萬泰銀行八德分行行員陷於錯誤,於附表「銀行轉帳日期」欄所示之時間,自中保寶貝城公司於該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附表「實際轉入被告萬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轉至蔡佩玟於該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蔡佩玟以此方式共詐領薪資176萬9110元得手。
三、蔡佩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利用辦理薪資轉帳之機會,分別於100年10月20日、101年3月20日,持有自中保寶貝城公司萬泰銀行八德分行帳戶所領得之現金200元、1萬489元,共1萬689元後,將該款項侵占入己。
四、蔡佩玟明知其於100年9月7日至中保寶貝城公司任職,於同年10月3日仍在職,且中保寶貝城公司已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按月給付薪資予蔡佩玟,詎其為躲避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下稱國稅局)及債權人追償債務,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同年10月3日,利用職務之便透過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網路系統,虛偽辦理勞保退保,使勞保局承辦人員將該不實退保資訊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勞保資料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對於勞保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又蔡佩玟另利用職務之便透過財政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虛偽將中保寶貝城公司支付予蔡佩玟之給付額及給付淨額均列為0元,而未如實申報中保寶貝城公司於
100年度給付蔡佩玟之薪資列報所得為15萬9061元,並將其每月應領取之薪資及上開不法所得灌至中保寶貝城公司其他員工之薪資內,而向國稅局為薪資申報,使國稅局承辦人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國稅局對於稅務管理之正確性。
五、案經中保寶貝城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蔡佩玟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 林佩縈 於警詢、檢察官訊問(見101年度偵字第11741號卷第101至102頁反面、第15至17頁)本院審理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且有變造之淡江大學學士學位證書影本、淡江大學101年5月18日校教字第1010004099號函、101年4月27日校教字第1010003459號函(見101年度他字第4994號卷第5、34頁、101年度偵字第11741號卷第103頁)、偽造之友訊公司離職證明書、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101年5月16日九管字第000000-00號函暨附件現金支出傳票(見101年度他字第4994號卷第6、32至33頁)、被告蔡佩玟萬泰銀行八德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臺幣存摺對帳單(101年度偵字第11741號卷第6至11頁)、被告蔡佩玟100年9月至101年3月任職中保寶貝城公司期間所製作之員工薪資清冊及部門薪資表(101年度偵字第11741號卷第39至62頁)、萬泰銀行存摺存款系統ON-LINE轉帳處理轉帳成功報表影本(101年度偵字第11741號卷第110頁反面至113頁)、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101年度偵字第11741號卷第72頁)、國稅局大同稽徵所101年4月26日財北國稅大同綜所一字第1010202275號函、媒體檔案遞送單、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更正前後對照表(101年度偵字第11741號卷第18頁至31頁)等在卷足憑,均核與被告之自白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員工薪資清冊」係經員工簽收之名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1款規定係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亦即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
1款所指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第按,告訴人公司係以電腦系統處理該公司人事資料管理及員工薪資清冊編製等業務,自屬於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員工薪資清冊會計資料之商業,而被告蔡佩玟於本案犯罪期間,均擔任告訴人公司之人事副理,負責登錄員工資料、計算員工每月薪資,及製作員工薪資清冊等職務,自屬從事業務之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以電子方式處理員工薪資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復按商業會計法第72條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中,該條第4款所謂「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應指第1款至第3款以外之不正當方法而言。若該條所列人員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於電子計算機內,且未併利用其他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應逕依同條第1款之規定處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57號判決同此意旨)。
再按因商業會計法第72條業已針對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輸入不實會計資料之處罰定有特別規定,且輸入不實資料後,犯罪行為業已成立既遂,列印員工薪資清冊之不實會計憑證,僅係將犯罪之結果予以列印,是關於輸入不實資料後經由電腦列印員工薪資清冊部分,仍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之規定論處。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之罪,原已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之規定論處,不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復按,犯罪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犯意,接續數行為,而該數行為彼此間具有密接關聯性,復侵害同一個法益者,為接續犯,即應論以一罪。
㈡核被告所為,就事實欄一、部分,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
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其先偽造友訊公司離職證明書,後持以行使之,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就事實欄二、部分,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之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被告既係出於同一詐領薪資之犯意,利用電子方式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製作不實員工薪資清冊為方式,而此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前階段部分即成立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罪,其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2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此重合部分屬1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之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罪處斷,另被告基於一個詐欺取財概括犯意,其多次使用電子方式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之行為,彼此時間緊接,具有密接關聯性,復侵害同一個法益,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就事實欄三、部分,應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2罪;就事實欄四、部分,應成立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罪。又被告所犯上開事實欄一、二、三、四所示之犯行,其行為、時間互異、侵害之法益復有不同,屬數罪併罰,應於分論並處罪刑後再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爰審酌被告之生活情形、智識程度、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之態
度、前以相同手法犯罪而為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59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其後再為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82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陸續再為本案犯行,以及被害人公司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於被告偽造之離職證明書上之「友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因係偽造之印文,並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另卷附偽造之離職證明書及變造之私立淡江大學企業管理系學士證書影本,業經被告行使交付與告訴人公司,已非被告所有之物,復非法定應為義務沒收之違禁物品,爰不另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2條、第214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2條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銀行轉帳日期│被告應領薪│實際轉入被│溢領金額││││資金額│告萬泰銀行│(元)││││(元)│0000000000││││││05號帳戶金││││││額(元)││├──┼───────┼─────┼─────┼─────┤│1│100年10月20日│4萬8531│20萬551│15萬2020│├──┼───────┼─────┼─────┼─────┤│2│100年11月20日│4萬8531│47萬6780│42萬8249│├──┼───────┼─────┼─────┼─────┤│3│100年12月20日│4萬8531│29萬952│24萬2421│├──┼───────┼─────┼─────┼─────┤│4│101年1月18日│4萬8531│①26萬4951│23萬6420│││││②2萬││├──┼───────┼─────┼─────┼─────┤│5│101年2月20日│4萬8531│34萬8531│30萬│├──┼───────┼─────┼─────┼─────┤│6│101年3月20日│4萬8531│45萬8531│4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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