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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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87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宏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智崴謝來寶蕭季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為何。(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姓名為謝來寶,其與所附之借款契約書記載 謝耒寳 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楊智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謝來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蕭季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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