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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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85號聲請人 蔡佩瑜 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僅有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可以聲請該法院裁定定期應執行刑,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不得逕行向法院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件受刑人蔡佩瑜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容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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