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抗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45號再抗告人 郭宜蓁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邱瑞文 間因假扣押再為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甚明。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度抗字第45號假扣押裁定,再為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受訴法院應為上級審法院,應由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蘇姿月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