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催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催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30號聲 請 人 正泰消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據號碼(票據掛失止附通知書與聲請狀支票號碼記載不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