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12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97年5月28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⑴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4,175元。
⑵利息計算:376元。
⑶違約金:0元。
⑷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104元。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