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