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戒毒偵字第227號),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檢驗前淨重零點零參玖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警查扣海洛因一小包(檢驗前淨重零點零三九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二八公克),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上開海洛因一小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小包(檢驗前淨重零點零三九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二八公克),經送高雄市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醫院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高市凱醫驗字第五○二三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六五號卷第十五頁),足見該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小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核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