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