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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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二○七四號
原告網典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興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 律師被告益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昆輝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乃係因兩造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之顧問合約(以下簡稱系爭合約)而生之糾紛。查兩造前於締結系爭合約之時,即已在約款第十二條訂定:關於本合約所生之爭議糾紛,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而約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系爭合約所有爭議之排他合意管轄法院,且兩造均為法人,依法本件也不存有限制合意管轄約定之效力、以保障經濟弱勢當事人之特殊考量(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參照)。從而,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至被告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之準備程序中,單方陳明願在本院續行訴訟,也不生擬制合意管轄等效力,併予指明。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核尚合於法律所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鳳山庭~B審判長法官王伯文~B法官郭文通~B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吳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