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32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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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3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易字第4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宜書記官林宜亭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含袋(淨重陸點肆貳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袋(驗餘毛重共參點玖參捌伍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吸食器肆個、塑膠藥鏟參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3月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3月8日以88年度偵字第21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4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同院以
89年度毒聲字第5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於89年7月12日停止處分出所,至90年1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9年度湖簡字第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另曾於(一)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中簡字第14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二)於93年間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豐簡字第5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二罪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三)再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豐簡字第7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四)民國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中簡字第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五)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豐簡字第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六)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4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七)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0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三)至(七)之罪,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403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2年2月確定,再與上開有期徒刑8月接續執行,於96年1月11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於96年6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1月6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1樓8室之居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於99年1月7日凌晨3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1包(淨重共6.4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個、吸食器3個及塑膠藥鏟3個。又於99年1月15日下午2時許,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上開居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於99年1月15日晚間8時2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毛重共3.9385公克)及吸食器1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所犯法條及罪名│宣告刑││號│││├─┼────────┼────────────────────┤│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含│││第10條第2項施用│袋(淨重共陸點肆貳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殘│││第二級毒品罪│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吸食器參個、塑膠藥鏟││││參個均沒收。│├─┼────────┼────────────────────┤│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袋│││第10條第2項施用│(驗餘毛重共參點玖參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第二級毒品罪│,吸食器壹個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