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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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3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美製九二型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世欣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嗣因被告追訴權時效完成,而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148號為免訴判決確定。按查獲之美製92型手槍1支(含彈匣1個)、子彈4發均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本件扣案物(參扣押物保管清單影本),係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之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查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就第38條之規定將第1項第3款增列「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並將第2項、第3項關於「犯人」之用語修正為「犯罪行為人」,另就第40條第2項則增列「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等規定,然違禁物之沒收,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且非拘束人身之自由,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刑法規定(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6840號、87年度臺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美製92型手槍1支(含彈匣1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美國BERETTA廠製,口徑9mm之制式半自動手槍,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子彈,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6年6月4日刑鑑字第36900號鑑驗通知書1份在卷可稽,是前揭美製92型手槍1支,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扣案之4顆子彈,試射過程中經採樣4顆子彈試射均具有殺傷力(見前揭鑑驗通知書),惟因試射擊發,喪失子彈效用,已非可供槍枝使用之具有殺傷力之子彈,非屬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此4顆子彈,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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