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陳啟菁
陳賀芳 黃俊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清波 被告 林福明
林賜聰 林和國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照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230平方公尺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2,000元(計算式:6,400×230=1,472,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