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27號聲請人 涂瑞忠 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瑞忠提出新台幣叁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海)、限制住居於其設籍地即桃園縣平鎮市○○路○○○號。
理由
一、被告涂瑞忠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因本案所犯偽造文書等罪,業經辯論終結,已無事實足認有非予羈押不能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本院因認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3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因案件尚未確定,為確保日後之審判、執行程序,並應予限制被告出境(海),以及限制被告住居於桃園縣平鎮市○○路○○○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