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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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74號聲請人茂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俞良 相對人王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裁全字第9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即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即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工程款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月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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