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6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心怡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陸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