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6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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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6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624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零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吳國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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