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原告歐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法定代理人丁○○原告訴訟代理人甲○○原告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就本院97年度易字第1270號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王參和書記官陳惠玲調解委員蔡朱童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乙○○、丙○○二人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壹仟元,以現金分期給付,給付期日分別為:
(一)於民國98年7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元。
(二)於民國99年1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三)於民國99年7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四)於民國100年1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五)於民國100年7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六)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乙○○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書記官陳惠玲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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