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412號上訴人甲○○
2樓上列被告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邱景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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