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所犯上開之罪,與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罪,於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其中編號一、二部分,前經檢察官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三所載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一、二所載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