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三一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違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違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0三四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0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聲請書誤載為一年「四」月)緩刑四年,並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撤緩字第一四0號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聲請減刑部分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經減刑後之刑期為有期徒刑七月,無論依受刑人行為時及裁判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不得易科罰金,聲請書括號內註記並依減刑條例第九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顥屬贅植,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