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8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遺產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提起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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