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字第2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違犯毒品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犯毒品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