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五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八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九0三0號)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判決書各乙份附卷足據,本院審核無誤,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