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號原告 李宜霖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訴訟代理人 洪郁惠
黃信閔卓震宇
參加人臺南巿政府代表人 黃偉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南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臺南市政府辦理南區南山公墓公兒S45公園闢建工程(於下簡稱公兒S45公園工程),需用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等2筆土地,面積0.013500公頃,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經內政部以民國106年11月2日台內地字第1061307185號函核准徵收,及一併徵收上地改良物,交由臺南市政府於106年11月13日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A號公告,並以府地用字第0000000000F號函知原告。原告不服,而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因臺南市政府為需用土地人,本件關於撤銷土地徵收之爭議,判決結果其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是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吳永宋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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