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30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聰栢 選任辯護人 陳修仁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聰栢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聰栢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26日執行羈押,至107年10月2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0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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