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249號原告翊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原告於同年月29日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