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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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6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秀惠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被告犯後深感懊悔,且對案情均已坦承不諱,被告家中有年邁多病祖母,日夜思念孫兒,被告於父母探監時聞之十分不忍,並恐日後漫長刑期將無法再與祖母相見,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全孝道等語。
二、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係以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且分別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或5年以上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能以具保而使之消滅,所請停止羈押,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胡宜如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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