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9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167元,應徵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