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紳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馬紳愷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馬紳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陳威龍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