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勞訴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勞訴更字第1號原告乙○○
號號被告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即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院發回更審,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9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受僱任職於被告公司,被告經公司同意原告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日辦理退休,原告任職長達20年餘,其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3萬9千290元,退休時依勞動基準法計算,退休時共計有35.5個基數,退休金為139萬4,795元,該數額在彰化縣勞資爭議關係協進會97年5月16日之協調會中,被告之代表 葉忠興 當場確認無訛,原告在上開協調會中並出示被告於85年4月8日發給原告之流水編號044號之保證書,同意原告無條件退休等語,嗣後被告拒付退休金,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書面抗辯本件債務爭議非單純置辯。本件原告另於98年度勞上易字第7號以被告已被法院宣告破產,應由甲○○承受訴訟,向法院聲請命其承受訴訟。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97年6月26日之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協調會紀錄,該協調會結論有1、經協商後資方同意自97年7、8、9三個月每月11日逐月補發勞方積欠3個月薪資,雙方意見一致,協調成立。2、是否同意勞方所提分期付款發放退休金的方式,將於97年7月10日前答覆勞方,雙方意見不一致,協調不成立。(見支付命令卷內資料),雙方對退休金總額無爭議,僅對付款方式不能協調成立,另原告所提羽田關係企業人員退休(給付)申請表,經核定退休金額確為139萬4,795元,並經主辦及主管分別核章確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退休金139萬4,795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送達之翌日,即9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准所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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