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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