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62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07巷債務人乙○○
07巷債務人丙○○
6號
一、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國立台灣藝術大學邀同債務人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0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05,02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69,55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362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7932│ 秀敏 │2月01日起││六六六│││元│││││├──┼───┼─────┼──────┼──────┼───────┤│2│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51620│ 明森 │2月01日起││六六六│││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932│秀敏│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1620│明森│3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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