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121號債權人 廖哲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薛宗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台端所附之存證信函影本所示,約定於108年3月31日完工,逾期未施作或完工者,視為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應立即返還上開50萬元,則債務人於108年4月1日始負遲延責任,則台端請求利息自107年4月28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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