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7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安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聲字第727號、107年執字第3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安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黃安琪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二、三所示犯行,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月。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
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併定其應執行│否│(附表編號2至3經臺灣宜蘭地方│(附表編號2至3經臺灣宜蘭地方││之刑││法院107簡948號合併定10月)│法院107簡948號合併定10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9日上午10時28分許臺│107年4月26日上午9時37分許臺│107年5月10日上午9時17分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8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71、60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71、600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簡字第612號│107年度簡字第948號│107年度簡字第948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5月24日│107年08月30日│107年08月30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簡字第612號│107年度簡字第948號│107年度簡字第948號│││號│││││判決├──┼──────────────┼──────────────┼──────────────┤││確││││││定│107年06月18日│107年10月01日│107年10月0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080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04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04號│└──────┴──────────────┴──────────────┴──────────────┘┌──────┬──────────────┬──────────────┬──────────────┐│編號│四│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之刑││││├──────┼──────────────┼──────────────┼──────────────┤│犯罪日期│107年3月19日上午9時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7年度毒偵字第407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簡字第647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09月28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簡字第647號│││││號│││││判決├──┼──────────────┼──────────────┼──────────────┤││確││││││定│107年10月25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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